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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财政局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日期:2019-08-09 16:00:18     来源:资产科     作者:资产科     责任编辑:办公室管理员     浏览量:40629

一、办理事项名称: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业务

二、办理科室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法规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08〕20号)、《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办发〔2017〕5号)、《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标准》(商财办产〔2017〕7号)、《商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商财办产〔2019〕23)等。

四、受理条件: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应由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

五、办理程序:

(一)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按照配置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资产配置与资产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要严格执行《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办发〔2017〕5号)和《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商财办产〔2017〕7号)配置资产。对没有配置标准或暂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范围的资产,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购置国有资产,其单位价值或总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价值或总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需提交《商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审批单》。

(二)资产使用

严格资产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使用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内部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实行固定资产条码化管理,做到新增资产及时登记入账,资产处置及时更新下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需提交《商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申报审批表》。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等资产,实行拍租或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公正透明。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

(三)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需处置的资产通过市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先行评估,然后经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处置完毕的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核销,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货币性损失核销按原审批办法执行外,单位价值或总价值(原值)在5万元(原值,含5万元)和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下的其他处置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批权限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数额较大的,应报请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政府会议审定。

(四)收支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职能运转和相关事业发展需要给予安排,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单位申请收入返还需提供正式文件及非税收入缴款书。

六、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七、办公地点: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12号财政局综合大楼9楼16号(资产科)

八、联系电话: (0914)2382186

九、监督投诉电话:(0914)231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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